国际货运代理(Internationalfreightforwardingagent)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托运人委托,以委托人或本人名义,为委托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劳务报酬的经济活动。
在以纯粹代理人身份出现时所作的责任划分。
作为代理,货运代理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起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订运输合同。代理公司收取佣金,责任不大。在货物丢失或损坏时,所有人可直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以当事各方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货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承运人)签订合同。
用自己的仓库或运输工具安排储存和运输。
安排运输,拼箱集运时,要收取一定的差价。
上述三种情形,对于托运人而言,货运代理人作为承运人,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作为无船承运人出现时的责任划:
货代公司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出具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后,便成为无船承运经营人,被视为法定承运人,即具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双重性质。
在以多式联运经营者身份出现时,对责任进行了划分:
运输代理人如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则成为多式联运经营人(MTO),被视为合法承运人。
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规定,MTO应对货物的灭失或延误交货负责:
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规定,MTO应对货物的灭失或延误交货负责:
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以每件或每千克920SDR为限,或以每千克2.75SDR为限,但最高不得超过。但如果合同中未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国际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以灭失或损坏货物总重量低于每公斤8.33SDR计算。
关于货物延迟交付的问题,如果MTO规定了90天的交货期,则MTO对延迟交付的赔偿限额为延迟交付货物的运费的2.5倍,并且不能超过合同规定的全部运费。
我国《海商法》规定,MTO应对货物灭失或延误交货承担责任:
对于货物损失或损坏:每件货物或其他运输单位666.67SDR,或根据货物损失或损坏的毛重,按每公斤2SDR计算,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关于迟延交付,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交付期限为60天,MTO对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但因承运人的故意或不作为而不受此限。
以“混杂”身份出现时的职责划分:
货代公司,经营范围较广,除作为货代代理委托人报关、报检、安排运输外,还利用自己的员工,以自己的车辆、船舶、飞机、仓库和装卸工具等提供服务,以陆运为承运人,以海运为代理人。对货代法律地位的确认不能简单粗暴,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按合同条款划分责任:
通常,货运代理的责任在不同国家的标准交易条件中有详细规定。这些标准交易条件常常与收货人证明或货运代理向托运人出具的类似单据结合起来。
综述:
世界各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并不平衡。总的来讲,发达国家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发展水平较高,制度比较完备,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多数规模较大,网络比较健全,人员素质较高,业务比较发达,控制了世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市场。国际货运代理业在发展中国家发展缓慢,体制不完善,大多数国际货运代理业规模较小,服务网点较少,人员缺乏培训,以本国业务为主,市场竞争力较弱。
本文链接:http://www.channelark.com/school/huoyun/569.html 国际货运代理发展与责任划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