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委托
转委托现象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常见的一种现象。我们所说的转委权,就是受托人将自己处理的委托事务转交给另一方。作为一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海运货物种类繁多,而且多是层层委托,如果在运输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那么就很容易因为转委托而发生纠纷。
货代转委托行为的法律效力。
通常所说的“货运代理转委托”的法律效力,是指A公司委托B1公司办理货物运输的相关事务,B1公司将此事转交给B2公司。如A同意或被追认,则A直接指示B2,B2的行为由A承担其授权范围内的责任。若A不同意或不追认,B1必须为B2的行为负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9条规定,代理人转交第三人代理时,应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被代理人可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只对第三人的选择和对第三人的指示负责。未经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委托第三人的行为负责,但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需要委托第三人代理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转委托的法律效力存在着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成立转委托法律关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委托人知道转委托行为,而不表示反对,那就是表明委托人已默示同意。另一种观点则更加深入,认为除非委托人在相关文件中清楚地表明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事项,否则即为认定委托人默示同意转委托行为。
在最新的司法解释中,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企业约定转让委托权。当事人在权限范围内主张委托人同意转让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没有转让权的,货运代理企业或者第三人不反对委托人知道货运代理企业转让委托或者部分委托第三人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接受转让委托。
2.第二次修正案(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自己的名义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