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海关分类规则1
类别、章节和章节的标题,只是为了便于查找而设置;具有法律效力的分类,应根据品目条文和相关类注或章注来确定,如果品目、类注或章注没有其他规定,则按下列规定确定。
缺乏系统培训的分类初学者往往认为海关分类总规则是空洞的,缺乏具体意义。但实际上,该规则旨在说明商品分类工作者在确定商品分类时,品目条款、类别注释和章节注释应作为其最优先考虑的因素,而不是类别、章节和章节的标题,或者协调制度的一般安排原则(例如,成品的税号低于原材料等),或者其他任何速记公式。
所以对分类初学者来说,我们强调尽量通过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来寻找答案,换句话说,总规则一的绝对优先权和对其他总规则的谨慎使用。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还应该防止总规则一滥用,以致任何分类推理的依据都是分类总规则遗留。
第二,海关分类总规则2
(一)商品列出的商品,应视为包括该商品的不完整商品或未成品,只要该不完整商品或未成品在检验时具有完整商品或成品的基本特征,也应视为包括该商品的完整商品或成品(或按本规定可作为完整商品或成品分类的商品)检验时的未成品或拆散商品。
(二)商品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被视为包括这些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成的物品。一种商品所列的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商品,应视为包含其全部或部分成分的商品。包含不止一种材料或物质的商品,应当按照规则3的原则进行分类。
海关分类总规则2的主要作用是有条件地扩大目标范围,从而防止某些商品因其特殊状态而被不合理地归入口袋条款或找不到合适的目标分类。由于涉及基本特征的判断,有时在实践中需要依靠分类工作者的主观判断。另外,实际上很容易被分类工作者忽略,除了不能与总规则发生冲突外,上述分类总规则2(1)一般不适用于协调系统第一类到第六类的商品范围(详见《税则注释》关于分类总规则2的注释),例如,仅因为某种油漆的半成品成分已经具备了成品的基本特征,而将其归入目3208-3210的分类推理实际上缺乏依据。